危化品经营许可证
危险化学品许可证
经营危化品许可证的申请条件。
更新时间:2025-04-25 10:23 发布时间:2021-10-22
第6条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单位(以下简称申请人)应依法注册为企业,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:
(一)经营储存场所、设施、建筑物符合《建筑防火设计规范》(GB50016)、《石化企业防火设计规范》(GB50160);GB50156)汽车加油站(GB50074)、石油库(GB50074)设计施工规程(GB50074)、产业标准和规定;
(二)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,能适应危险化学品的经营活动;经专业安全培训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后,取得有关安全证书;特种作业人员受过专业安全工作培训,获得特殊职业资格证书;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;
(三)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;
(四)制定了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,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;

(五)根据法律、法规、国家标准或工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。
(六)制定了《全体员工安全生产责任制》、《危险化学品采购管理制度》、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》、《消防安全管理制度》等安全规章和防泄漏管理内容。
(七)经营剧毒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建立双人验收、双寄存、双寄存、双寄存、双寄存等管理制度。
第8条经营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之申请人,除符合第六条所列条件外,应符合下列条件:
(一)新设立的专门经营危险化学品仓库的,其储存设施设在当地人民政府规划的危险化学品储存专用区内;
储藏设施及相关场所、设施、区域间的距离应符合有关法律、规章和标准的规定;
(三)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估,安全评估报告符合《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评估细则》的要求;

(4)全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为国家教育化工或安全工程中专以上学历,或化学工程技术专业或危险化学品安全注册工程师;
(五)符合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》、《危险化学品的重大危险源管理暂行规定》、《GB15603通用化学品储存通则》。
易燃、易爆、有毒、扩散的危险化学品不仅要满足本条第一款所规定的条件,而且要符合《石油化工易燃气体及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》(GB50493)。